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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华律师

时间:2023-07-29 20:02:55 作者:山东鲁兴

刘旭华律师,1975年12月26日出生,中共党员,律师执业证号13710200410659663。1999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助理经济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文化修养,在金融、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民商事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深的研究,曾先后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银物业、华志混凝土、鲁环工程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建工山东分公司、济南城安建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公司设立变更、清算注销,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公司并购、项目收购、招投标、金融票据保险、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业务;在诉讼、非诉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大型商务谈判,具有丰富的谈判技巧和能力,曾成功代理大大小小数百件诉讼及非诉业务,专业的法律服务技能及严谨认真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为当事人争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
曾成功代理过的典型诉讼案件:(部分)
1、成功代理赵某与某汽车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系济南宝马退车第一案。
2、成功代理济南市某摩托车厂与某银行借款担保纠纷再审案件,成功将担保人的责任免除。
3、成功代理原告寿光市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加固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4、成功代理被告济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滕州市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被告争取了至少3000万元的利益。
5、成功代理再审申请人青岛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结算协议纠纷案件,在一、二审均判令再审申请人支付运费的情况下,经山东高院再审,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成功代理被告青岛某集团下属公司与原告山东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某建设公司在山东高院起诉1.1亿元,经代理人代理此案,最终给付对方4300万元,成功为当事人减少7000余万元,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7、代理张某与宿迁市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法律监督一案,代理人从多个法律角度阐述原生效判决的错误之处,某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有误,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8、成功代理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某区管委会、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的二审,本案最终改判济南市某区管委会向原告山东某公司支付款项。
9、代理申请人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经本人代理,最终维持了全部请求,为当事人挽回480万元的损失。
10、成功代理被告寿光某公司与原告黄某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件,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撤销决议请求。
11、代理张某与宿迁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为张某成功主张1300万元债权。在执行期间成功将宿迁某公司出资不实股东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