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1991年 原山东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网站首页
走近鲁兴
鲁兴文化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刑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民商综合法律事务
更多领域
经典案例
刑事法律事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民商综合法律事务
更多领域
新闻法律
法律新闻
法律法规
法律课堂
联系我们
经典案例
刑事法律事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事务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民商综合法律事务
更多领域
联系我们
电话:0531-88112160
邮箱:kangrx@163.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宝威科技园3号楼205室
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 正文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案例
时间:2023-07-29 19:59:38 作者:山东鲁兴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上一篇:
第一页
下一篇:
雇员不存在严重失职 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