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1991年 原山东省第三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电话:0531-88112160
邮箱:kangrx@163.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宝威科技园3号楼205室
当前位置:经典案例 >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 正文 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比较案例

时间:2023-07-29 19:59:38 作者:山东鲁兴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